• 第 9 條
    污水處理廠對鄰近相關地區用戶,得優先提供污水處理廠之工作機會,並 按前年度實收使用費金額,依污水處理廠年平均每日處理污水量級距規模 回饋百分比計算,於下年度預算中編列回饋地方經費。 前項回饋地方自治條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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