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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基準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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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必要在公、私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使用 土地之償金,不論使用期間長短,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一.五倍計算, 按施工當年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五,一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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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使用公、私有土 地時,該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及農作物因而受損害者,其補償費比照 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 理法規定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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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下水道機構於施工完成後,如需要擴大所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時,應 就其擴大部分依前二項規定支付償金或補償。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舉辦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三字第0940385230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