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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舉辦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三字第0940385230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
二、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必要在公、私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使用 土地之償金,不論使用期間長短,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一.五倍計算, 按施工當年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五,一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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