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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園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6年1月7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91416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第 10 條
公有公園,不收門票。但公園內設施得收取使用費。其數額由主管機關擬 訂,報本府後,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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