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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衛工處以明挖方式使用建築物室內空間,埋設 污水下水道管線並兼供該建築物及其直上方各住戶外之其他建築物使 用者,依下列基準給與補償: (一) 地坪鋪面 (含穿牆等) 修復費:新台幣九萬元。 (二) 獎勵金 (地坪鋪面修復費之百分之六十) :新台幣五萬四千元。 前項第二款獎勵金,於建築物有出租時,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與承租 人協議分配比例,分別具領。
法規名稱:
臺北市使用公私有建築物室內空間埋設污水下水道管線補償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7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87)府工衛字第87031238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