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統一規定工程受益費徵收費率,特制定本自治 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第 3 條 本市市區各項工程,其工程受益費徵收費率為零。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