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7 條
    建築物全部拆除,應先建後拆,如須遷移既有住戶時,其合於國民住宅條 例之規定得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 法規定辦理者,本府應於有安置拆遷戶之建築物供其遷入時,始得拆除。 其二戶以上同門牌或共有者應依戶籍及居住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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