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細部計畫已完成地區,現有巷道之寬度不足 4 公尺者,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如巷道兩側土地均未建築者,應以該巷道之中心線為準向兩旁均等 退讓合計達 4 公尺。 (二)如對側無法退讓,但巷道整齊者,應單邊退讓,使路寬合計達 4 公尺。 (三)依(一)(二)款處理後,如造成巷道曲折不齊時,主管建築機關 應視該巷道之現況,另行指定邊界退讓,使退讓後路寬達 4 公尺 。 依前項規定退讓後之 4 公尺巷道,應以其邊界作為建築線,並以 4 公尺路寬,作為基地面前道路。除自該巷中心向兩旁均等退讓 2 公 尺範圍內,不得計入空地外,其餘退讓部分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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