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建築工程施工安全, 落實專任工程人員施工技術之責,特訂定本措施。
  • 三、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營造業法之規定移送 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一)簽證不實,經查屬實者。 (二)造成公共危險之情事,經查係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任者。 (三)造成損鄰事件,並經本局核備之鑑定單位認定係專任工程人員應負 責任者。 (四)經臺北市建築評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裁決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任者。 涉及前項第一款情事者,一併追究監造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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