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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築工地應於工地告示牌旁縣掛「施工車輛作業位置及時間標示牌」 ,並於作業前一天於擬佔用路段邊設置警示燈牌公告週知,本局建管 處於申報放樣時一併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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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施工車輛包括載運廢土、建材之車輛、吊車、預拌車等預拌車原則以 一部幫浦車配一至三部拌合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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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作業位置應於施工計畫書附圖、敘明。作業時間應避開尖峰時間 (上 午7: 00~9:00,下午17:00~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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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先以本市重要道路為試辦路段。重要道路如下:中山南北路、建國南 北路、復興南北路、重慶南北路、敦化南北路、新生南北路、光復南 北路、愛國東西路、和平東西路、民權東西路、南京東西路、忠孝東 西路、民生東西路、長安東西路、羅斯福路、仁愛路、信義路、寶慶 路、衡陽路、館前路、松江路、金山南北路、八德路、中華路、承德 路、基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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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施工車輛作業位置及時間標示牌」及警示燈牌樣式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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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施工中由本局建管處抽查,如有違反前述辦法者,依「台北市建築物 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工程應於工地懸掛吊車預拌車設備作業位置及時間標示牌規定
制(訂)定日期: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79年7月27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79)北市工建字第65637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