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築工地應於工地告示牌旁懸掛「施工車輛作業位置及時間標示牌」 ,並於作業前一天於擬佔用路段邊設置警示燈牌公告週知,本市建築 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於申報放樣時一併查驗。
  • 六、施工中由建管處抽查,如有違反前述規定者,依「臺北市建築物施工 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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