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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災變發生時應由承造人通知本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監造人、營造業技師、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建築師公會) 、及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營造公會),指派專人 會同協助處理災變發生時之緊急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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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案處理小組應依災變情形會同有關單位處理下列事項: (二)管制交通。 (三)治安防範。 (四)公共設施之搶修。 (五)緊急搶救與穩定安全措施。
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工程災變突發事件緊急處理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574368900號令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