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建築災變發生時應由承造人通知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 處)。監造人、營造業技師、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建築師公 會)、及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營造公會),指派 專人會同協助處理災變發生時之緊急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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