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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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實施建築管理,有效執行建築 法有關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之處理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國民住宅社區及公寓大廈之建築物,優先適用國民住宅條例及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國民住宅條例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未規定事 項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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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及關渡、洲美、社子島等尚未擬定 細部計畫地區違建之處理,為因應該地區於細部計畫擬定前,原有建 築物老舊破損、人口自然增加、面積狹窄不敷居住使用之現實狀況與 居住事實需要,其暫行查報作業原則,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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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新違建: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舊有違建:指民國五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四)老舊房屋:指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五個 行政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 之建築物。 (五)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 依原規模、原材料且其中任何一種未有過半之修理或材料置換行為 。 (六)壁體:指能達成圍塑或分割以界定空間之固定設施。 (七)施工中違建:指工程結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 、廢料或構造已完成尚未搬入使用者。 (八)即時強制拆除:指對於為避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依法無法補 照或有構成犯罪之虞之施工中新違建,所採取之即時強制拆除措施 。 (九)查報拆除:指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應予舉報並執行拆除。 (十)拆後重建:指已依法查報拆除之違建,再違反規定重建者。 (十一)拍照列管:指違法情節輕微,得列入分期分類程序處理之違建, 予以拍照存證,並繪製現況略圖建檔追蹤,暫免查報處分。 (十二)免予查報:指違法情節最為輕微,尚未達新違建取締要件,先拍 照存證免予查報處分。 (十三)程序違建:指未經申請核准即擅自搭建,且未違反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得補辦建築執照之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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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住宅社區違建之查報,應先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或社區管理委員 會通報本局後,再依規定認定處理。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違章建築,依其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0)北市都建字第100600453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