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台加窗或一樓陽台加設鐵捲門、 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予查報。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 期為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建築物之陽台上加裝窗戶、鐵捲門 、落地門窗視為樓地板之增加行為,未經檢討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 法規並領得建造執照者,一律查報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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