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機關及監造單位應定期實施工地安全衛生設施項目之一般稽查(詳附 件五),如屬委託監造者,機關每週至少稽查一次,監造單位每週至 少稽查三次;如屬自辦監造者,機關每月至少稽查一次,監造單位每 週至少稽查一次。 危險性較高之作業項目,監造單位應於各作業施工前,實施危險性作 業之檢查(詳附件六)。 前項稽查及檢查結果應記錄存檔,作為安全衛生費用扣罰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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