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2 條
    除前三條規定外,處罰機關委託其他機構辦理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或其 他方式自動繳納罰鍰業務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處罰機關委託其他機構代收罰鍰者,均應訂約辦理之,其自動繳納罰緩作 業方式,依合約規定辦理,並由處罰機關印製代收鍰收據,供受託之構使 用。 前項委託合約,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後實施。
  • 第 79 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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