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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以下 簡稱基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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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條汽車駕駛人違規記點資料,汽車、機車應分別處理,並分別執行吊扣、吊 銷其駕駛執照處分。
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3B000050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3007654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7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件;並自9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