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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違反本條例規 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52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6087174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並自96年1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