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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 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比照 小型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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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08370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7139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及附件;並定自101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