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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