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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3161號令修正公布第79條條文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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