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print
列印
close
關閉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1681號令修正公布第20條條文;並刪除第21條條文
第 20 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 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第 21 條
(刪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