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0 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 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 第 2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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