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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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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611號令修正公布第83、8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