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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6年1月7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91419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
第 17 條
凡依本規則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應由本府訂定標準收取場地費及管理 費,送市議會審議,並依預算程序辦理;調整時,亦同。 水電、清潔費等費用,由攤販自行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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