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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6年1月7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91417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第 9 條
公有市場攤 (舖) 位應按其位置、面積及營業種類分等配租,並得視地區 需要,劃分時段配租經營。 前項攤 (舖) 位配租原則及租金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擬訂,報本府後, 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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