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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行政院八十四年一月六日臺八十四人政給字第○○五○九號函。 (二)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四年元月廿三日八四警署人字第一八○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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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激勵員警士氣,提升工作效率,以確保社會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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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發對象: (一)本局執行警察任務及各項勤、業務有具體績效之員警及支援本局執行上述各項勤 、業務績優人員。 (二)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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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來源:本細部支給要點之各項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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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發項目及金額:如附表「本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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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核發作業規定: (一)各單位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由業務主管單位會同人事室、 會計室依規定從嚴審核,簽奉局長核准後實施發給。 (二)同一案件如上級機關已訂有核發獎勵規定,應優先適用之,或有其他獎金申領規 定者,不得再重複請領核發本項獎勵金,倘有查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 ,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獎勵金。 (三)以團體名義申請核發獎勵金者,必須轉發至各實際出力人員,並視各員出力程度 作公平合理分配。 (四)核發本獎勵金,應在每年預算經費內支應。如經費有限或不足時,得視情況予以 酌減或不予發給。 (五)執行警察工作不力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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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細部支給要點報奉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於實施屆滿一年再行 檢討修正並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4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4)北市人字第93845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