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58 條
    市災害防救 (處理) 中心於災後得酌留必要人員繼續處理災後工作或將未 了事項交由主管機關自行依平時作業程序處理後,依兼指揮官之指示解散 之。
  • 第 59 條
    其他重大緊急災害或傷亡事件經市政府核准者,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 第 6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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