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警察機關拘留人伙食費之報領,依本要點之規 定。
  • 二、被拘留人之伙食費,中、晚餐得比照當年度誤餐費預算編列標準,早餐則以誤餐費二分 之一編列預算核實報支。
  • 三、被拘留人每日伙食費,應由該管警察機關刑事業務單位於翌月七日前造具清冊(格式如 附件),並檢附原始憑證,簽會會計單位審核後,送陳主管長官核准報支。
  • 四、各警察機關對於被拘留人伙食費如有冒領、浮報等情事,應依法究辦。
  • 五、各警察機關依法留置被留置人伙食費之報領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