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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 前項監察員之產生每一投票所,由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送由選舉委 員會審核派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二個以上 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 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 主任監察員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02811號令修正公布第5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