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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1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08310號令增訂公布第39-1條條文
第 39-1 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 救者,該中心得就搜救所需費用請求支付之。 前項請求支付之執行機關、時機及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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