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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4191號令修正公布第26條條文
第 26 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所於未置專 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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