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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 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三十條第一項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十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0771號令修正公布第4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