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勤務機構
  • 四、消防勤務機構之區分 消防勤務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單位及規劃監督單位。
  • 五、消防責任區之劃分 消防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為消防勤務基本單位。責任區之劃 分,應參酌地區特性、人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及未來發展等 因素,適當規劃之。
  • 六、消防分隊、中隊之任務 (一)消防分隊為勤務執行單位,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揮、督導 (含民力組織)及執行。 (二)消防中隊為勤務規劃監督或勤務執行單位,負責轄區勤務之規 劃、指揮、督導(含民力組織)及執行。
  • 七、消防大隊之任務 消防大隊為勤務規劃監督單位,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含民 力組織)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單位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勤務。
  • 八、消防局之任務 本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關,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 (含民力組織)及考核,必要時對重點勤務,得逕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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