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為落實本局車輛、裝備、器材保養工作,賦予各級消防人員保養責任,以確保消防車輛 、裝備、器材之良好性能,期能發揮最大救災、救護功能。
  • 二、作業範圍:本局各式「消防(救護)車輛」、「搶救裝備器材」及「水上救生及潛水裝 備器材」。
  • 三、保養制度: (一)一級保養:由車輛裝備器材之使用或操作人員擔任,通常包括每日保養檢查清潔 、潤滑、加油添水、旋緊及實施各項規定之檢查,作業人員之修理,限於技術、 工具、能力等,必要時在有限範圍內行之。 (二)二級保養:由保養場負責實施定期潤滑保養,各項裝備旋緊、調整、小總成及零 配件之更換工作,由駕駛人員配合保養場技術人員實施。 (三)三級保養:係對零主件之修理及不堪用總成之翻修,由本局保養場負責實施。 (四)四、五級保養:由保養場負責實施,如遇特殊車輛本身技術無法完成,或特殊零 件必須向原廠採購使用時,得報准委託代理商或原廠技術人員配合實施。
  • 四、保養檢查: (一)日保養檢查:由使用人或保管人員擔任,分使用前、中、後之檢查,檢查情形詳 細紀錄於「車輛檢查紀錄表」(如附件 1),如發現不正常現象,即予設法排除 ,在非本身技術及工具範圍內可調整或修護者,應即停用,並陳報上級處理。 (二)週保養檢查:由各分隊主管督導使用人員按「車輛預防保養計畫表」(如附件 2 )排定時間負責實施保養,「消防車輛每週檢查步驟、項目分配表(如附件 3) 檢查,其重點在保管、潤滑、維護、使用、操作等情形,並予以紀錄於「消防車 輛器材保養修護工作紀錄簿」(如附件 4)備查,如發現損壞應立即檢修或停用 ,並於事務管理系統之車輛管理子系統填寫報修單(如附件 5)報請災害搶救科 保養場處理。 (三)月保養檢查:由中隊長負責督導所屬各單位將所有車輛、裝備、器材予以詳細檢 查,其重點在瞭解維護使用及損壞處理情形、要求不鏽、不破、不髒、不缺、按 規定詳實記錄並陳報上級,以作為考核依據。 (四)季保養檢查:由各大隊長負責,並指派適當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春、秋兩季 為不定期檢查;夏、冬兩季為定期檢查)。其檢查重點,在車輛裝備器材保管、 保養維護、使用狀況、數量清點、保養業務資料檢查核對及所屬單位保養業務執 行情形等。 (五)年度保養檢查:定於 4-6月間由局長(或業務副局長)指定人員率相關單位人員 組成檢查小組,於兩週前公布「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計畫」公布檢查時間、內 容,事先通知受檢單位,並陳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必要時由本局派員做不定期 檢查各單位車輛、裝備、器材預防保養工作實施情形。 (六)月、季及年度之保養檢查,使用「消防車輛檢查評分表」如(附件 6) (七)局、大隊、中隊、分隊實施保養檢查時機,依「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週期表」 (如附件 7)辦理。 (八)「車輛預防保養紀錄表」、「車輛保養修護工作紀錄簿」、「車輛檢查紀錄表」 、「報修單」於本局事務管理系統 -車輛管理子系統,採線上編排、記錄或報修 。 (九)搶救裝備器材保養維護重點及檢查標準與評分表(如附件 8)及水上救生及潛水 裝備器材檢查評分表(如附件 9)。
  • 五、預防保養計畫: (一)本局訂定車輛全年度半年保養預定日程表後,由中、分隊擬定預防保養計畫,將 所屬消防車輛按照編號順序於全月各天中,預先排定實施時間,平均分配全部車 輛保養時間,並由大隊負責審核確定。 (二)中、分隊依照表列日期實施週(月)保養工作,半年保養採進場保養由保養場負 責,中(分)隊實施保養後,應將保養情形紀錄備查。 (三)保養場對於按照規定進場實施半年保養之消防(救護)車輛,於實施保養後紀錄 「車輛潤滑保養維修檢查實施紀錄表」(如附件10)備查。
  • 六、停用或報修車輛: (一)停用車輛:車輛機件故障確定無法行駛或有安全顧慮或正在保養維修中者,列為 停用,待料維修不影響者,不得列為停用。 (二)車輛報修: 1.車輛故障時,保管人應先行排除,無法排除時,告知保養小隊長、分隊長(或 單位主管)。 2.報修前先與保養場技術人員聯繫,排定時間進場檢查車輛故障原因。 3.車輛報修採線上報修,由車輛保管人進入事務管理系統 -車輛管理子系統,填 寫報修單,經單位主管線上核章後,由保養場技術人員填寫請修項目、核修方 式及料件,初審確認後列印上陳。 4.半年定期保養車輛報修單,依約定時間於當日依前述流程報修上陳。 5.緊急維(搶)修車輛,保養場得先行購料維修,車輛保管人應於事後 3日內補 齊報修資料依線上報修程序報修。
  • 七、汰舊換新: 車輛裝備器材使用年限除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財物標準分類」或本府相關規定所列 使用年限辦理外,其他例外情形可依下列規定辦理汰換事宜。 (一)最近三年平均每年保養修理費用,超過新車輛教備器材總價達20%以上者。 (二)車輛耗油量,超過原製造廠商規定標準40%,而無法改善者。 (三)因公肇事、意外、或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所造成損壞,不堪修復並經核准 者。 (四)因保養維護不當,應停用而未停用,或因濫用致使損壞,而無法修復經懲處當事 人或其價賠償者。 (五)型式老舊、功能不良,或不能執行任務者。 (六)經鑑定無法修復,及核准有案者。 (七)車輛裝備器材型式改良,無法繼續獲得零件者。 (八)其他經專案核准者。
  • 八、保養競賽: (一)保養競賽配分: 1.車輛裝備器材實地檢查評分成績佔 80%。 2.車輛裝備器材業務檢查評分成績佔 20%(檢查內容及評分表(詳如附件11)。 (二)保養競賽車輛人力分組標準: 1.特種車輛之雲梯車、曲折車等於 4部小型勤務車,水箱車、器材車等於 2部小 型勤務車。 2.依車輛比率與單位保養人員平均數為保養工作量,區分為六組。 (三)保養競賽成績評定與獎懲:由本局派員組成檢查小組,每年 4-6月擇期辦理,並 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期、內容、分組情形,其競賽成績評定與獎懲方式分別依個 人成績與團體成績計算之,其獎勵標準如左: 1.個人競賽獎勵:各組取前五名,前三名各予嘉獎 2次,第四、五名各予嘉獎 1 次。 2.團體競賽獎勵: (1)大隊組:評列特優等者,最多取 2名。 特優等:頒獎牌 1面,主官(管)及業務承辦人嘉獎 2次 2人。 (2)中隊部分:評列特優等者,最多取 3名。 特優等:頒獎牌 1面,中隊長(主管) 及業務承辦人嘉獎 2次 2人。 (3)分隊部分:區分為 7組,評列特優等者,最多取 2名。 特優等:頒獎牌 1面,分隊長(主管) 及業務承辦人嘉獎 2次 2人。 3.處分標準: (1)中、分隊團體保養競賽成績未滿70分者,中、分隊長(主管)申誡 1次,大 隊業務承辦人、分隊保養小隊長(業務承辦人)申誡 2次。 (2)個人保養競賽成績未滿70分者,車輛保養(保管)人申誡 1次,未滿60分者 申誡 2次。 (3)各單位所屬車輛、裝備、器材除故障已進場維修者外,應一律參加受檢,如 有規避檢查者,除成績以零分計算外,該單位主管、保養業務承辦人申誡 2 次,該管中隊長、大隊業務承辦人應負監督不週之責。 (4)平時保養維護不當,致使機件損壞或應報停而未停用致遭受損壞,或不遵規 定故意肇事損毀,經查明屬實者,除應依照有關獎懲規定予以懲處外,並應 酌負賠償之責。
  • 九、平時考核: (一)平時保養工作不力,經查屬實者,依規定懲處。 (二)執行保養作業人員,依規定每半年檢討獎懲,嘉獎額度以每人最高 2次為限。
  • 十、一般規定: (一)本規定所用之表格,除事務管理系統 -車輛管理子系統已建置外,不足部分由綜 合企劃科統一印製,保養場依各單位實際需要分發各單位依規定使用。 (二)消防車輛(包括編制內所有車輛)均應於事務管理系統 -車輛管理建立「消防車 輛登記卡」、「隨車裝備器材清單」(製作財產登記卡)、「保養維修情形」等 資料備份,以詳實該車之完整動、靜態紀錄資料。
  • 十一、本規定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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