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7 條
    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 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 第 48 條
    合於第三條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 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徵集及服務,另以法律定之。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依第十四條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女子志願服士兵役者,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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