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7 條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 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
第 48 條合於第三條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 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徵集及服務,另以法律定之。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依第十四條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女子志願服士兵役者,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法規名稱:
兵役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9351號令修正公布第47、4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