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 第 16 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 為期一年十個月,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 第 50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補充兵及已訓或待訓國民兵役期限均至除役時止;其管 理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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