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6 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 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 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 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 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 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 第 16-1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訓練期間具現役軍 人身分。 前項人員之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殮葬補助、急 難救助、保險、撫卹、懲罰、妨害兵役之治罪與其他權利及應履行之義務 ,適用常備兵標準及現役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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