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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26181號令修正公布第8、12、16-1、30條條文;刪除第4條條文
第 二 章 收入
第 六 節 信託管理收入
第 26 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依法為信託管理或受委託代辦時,得收信託管理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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