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處分
  • 第 三 節 計價
  • 第 82 條
    不動產出售之計價,應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辦理,並應提經審議會審議 後,由財政局報請市政府核定之。但土地售價不得低於當年期公告土地現 值,房屋售價不得低於房屋評定現值。
  • 第 83 條
    有價證券之售價,得由市政府授權財政局與有關機關洽請審計機關會商議 定後處理。
  • 第 84 條
    動產及其他財產上權利之出售,應由管理機關商請有關機關會同評估,報 經市政府核准後處理,並應依審計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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