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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應退還之收入款項,由辦理收入退還機關填具市庫收入退還書(以下簡稱收入退還 書)送請市庫代理銀行將受款人應領之款項,以存帳方式匯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 帳戶;若受款人未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者,則填具以原收入機關專戶為受領人之收 入退還書,送請市庫代理銀行將款項轉入其保管金專戶,再簽開專戶支票予原繳款人。 收入退還款項在經徵地點以現金退還原繳款人較為便利者,原收入機關得就各該機關每 日尚未繳庫之收入中辦理現金退還,並逐日填具收入退還書連同繳款書一併送交市庫代 理銀行;各機關應依其業務特性訂定退還金額上限及處理現金退還事項之相關作業規範 ,函送本府財政局同意後辦理;其內部審核及帳務處理等作業,由各機關本於權責依相 關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收入退還及支出收回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94)府財一字第094032830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