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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庫代理銀行收到繳回之款,核與支出收回書所列金額相符後,應於支出收回書各聯蓋 收訖章及經辦人名章,將第一聯截留登帳,第二聯由支用機關收執存查。 本府財政局收到市庫代理銀行專線傳輸支出收回檔案資料後,應為原支用歲出分配預算 可支庫款餘額或當年度其他支付法案專款餘額增加之登記。屬於預撥經費、應收墊付款 之支出收回者,應為原支付數之沖減。
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收入退還及支出收回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95)府財務字第0957068840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