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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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以下簡稱費款)之集中支付,除依規定得自 行保管、依法支用或專戶存管者外,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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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程序所稱各機關,指本府編列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特別 預算之各機關。 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於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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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北市市庫設市庫存款戶,已納入集中支付之機關,其費款之支付, 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根據各機關簽具之付款憑單及付款 憑單關係通知單或受款人清單(以下簡稱付款憑單),以存帳方式或 簽發臺北市市庫支票(以下簡稱市庫支票)直接付與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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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費款交付方式如下: (一)存帳: 1.電連存帳:由財政局委託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 透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 ,將各項費款根據各機關付款憑單填列之受款人匯款資料逐筆匯 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帳戶。 2.委託劃帳:財政局根據各機關付款憑單彙總金額一筆匯交其委託 劃帳之金融機構撥存各受款人之帳戶。各機關應於付款憑單簽送 財政局同時,將受款人劃帳明細清單併同檔案送達各該金融機構 。 (二)簽發市庫支票: 1.候領:由代庫銀行依各機關付款憑單簽開市庫支票置於財政局櫃 台由受款人或其委託人親自領取或由機關派員領回轉發。 2.郵寄:由代庫銀行依各機關付款憑單簽開市庫支票,財政局以掛 號信件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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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各項費款支付,應以電子支付作業方式處理。 電子支付作業,指各機關將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支出收回書及支票 註銷申請書資料,轉換成電子支付文件,運用電子化作業系統予以簽 證,經財政局核驗程序,據以辦理庫款支付或帳務處理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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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子支付作業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文件:指各機關將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支出收回書、支 票註銷申請書及其他支付資料依電子檔形式紀錄,以供電子支付作 業使用者。 (二)電子化作業系統:指由財政局及本府資訊局提供給各機關使用之作 業軟體,其功能涵蓋編製各類憑單、查詢處理狀況及辦理簽證,並 將電子支付文件透過網路連線,由專任傳送人員(以下簡稱放行人 )傳送至財政局。 (三)支付卡:指供電子化作業系統辦理簽證之內政部自然人憑證 IC 卡 。 前項第三款所訂支付卡之申請、廢止及其他異動事項等,由使用者自 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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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因特殊原因無法運用電子化作業系統作業時,應即依本作業程 序規定之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支出收回書及支票註銷申請書格式編 製紙本資料,並加蓋機關簽證人員印鑑章,送財政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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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作業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及憑單,得以電腦處理,其電腦儲存體相關 檔案之紀錄,視為登記簿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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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配合電腦作業,各類憑單之預算、用途別或會計科目等代碼應依預 算書及臺北市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所列之相關代碼填列 。
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支字第1143016823號函修正第5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