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菸酒之衛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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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菸之尼古丁及焦油最高含量,不得超過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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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酒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衛生標準。 酒盛裝容器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衛 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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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菸酒製造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或添加物之作業場所 、設施及品保,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良好衛生 標準。 菸酒產製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及工業主 管機關所定之設廠標準。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7011號令修正公布第57、59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