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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84442100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並刪除第7條條文
第 6 條
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之機動車輛,其應納稅額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計 算。
第 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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