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簡化房屋稅審議作業程序,縮短評定處理時程,以發揮主動、便民精神,特訂定本要 點。
-
二、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舉辦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應於道路路面工程實際開 工、完工後,填具工程施工通報表(如附表一)及工程完工通報表(如附表二),函送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辦理減免及回復房屋稅﹔工程如分段開工、完工 者,應逐段填送。
-
三、施工期間因故展延者,舉辦公共工程機關應再檢附工程施工通報表詳細敘明展延原因及 期間,函請稅捐處辦理。
-
四、稅捐處於收到通報表後,仍得依法實地勘查房屋使用情況,查明是否屬實及所受施工影 響程度。
-
五、各工程施工期間計算標準如下: (一)施工期間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計算。 (二)施工期間在三個月以上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算。 (三)施工期間在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
六、有關施工期間減免、回復房屋稅之作業方式,由稅捐處另定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舉辦公共工程期間主動減免回復房屋稅連繫作業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8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二字第8803602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