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 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 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