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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九條及各省市公立社會教育館規程 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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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 (以下簡稱本館) 置館長,承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 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館長,襄理館長處理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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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館置組長、技正、研究員、編審、輔導員、技士、技佐、幹事、助理幹 事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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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本館設館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 組成,由館長擔任主席。 一 館長。 二 副館長。 三 組長。 四 會計員。 五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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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文 化局核定,丙表由本館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1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8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5327600號令修正發布第1、2、4、10、1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