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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處置副研究員、課長、主任、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課員、 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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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文化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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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副研究員。 四 課長。 五 主任。 六 會計員。 七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法規名稱: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4131400號令修正發布第4、9、10條條文及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