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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館務研究與發展、資源整合與開發等總體發展事項 之諮詢,特設臺北市立美術館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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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館館長擔任,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館就熱心藝術活 動推廣,致力文化環境提昇之專家學者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未滿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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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每年定期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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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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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館在年度所列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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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9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8921382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