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校園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屬本作業程序所稱「點心類」或「飲品類」,不得為「零食類」 。 (二)衛生品質 1.衛生安全應符合現行食品法令相關規定。 2.以取得食品 GMP/TQF 或 CAS 標誌認證者為限。但新鮮、當日 供應之麵包、饅頭,不在此限。 3.衛生品質應有具公信力檢驗機構之檢驗證明。 (三)營養品質 1.每一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 2.飲品及點心食品一份供應量之熱量應在二五○大卡以下,其中由 脂肪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但鮮乳、保久乳、蛋及 豆漿得不受上述脂肪熱量比例限制);添加糖類所提供之熱量應 在百分之十以下(但優酪乳、豆漿之添加糖量可佔總熱量之百分 之三十以下);校園烘焙食品(麵包、餅乾、米製品)油及糖所 提供熱量之總和不得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四十,且油、糖個別所 佔之熱量亦不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鈉含量應在四○○毫克 以下。 3.應使用鮮度良好之天然食材,不得過度使用著色劑及調味料,且 不得使用甜味劑或代脂。 4.營養成分應有具公信力檢驗機構之檢驗證明。 5.以冷凍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應在其包裝外箱或銷售場所明 顯處,增加標示前述之營養成分。 (四)零售包裝標示應符合現行食品法令及本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如附 件七),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等 (營養標示格式可參考附件三)。 (五)供應與販售規範 1.以冷凍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應為熟食,包裝上必須明顯標示 「冷凍」字樣,且於工廠儲存、配送及學校儲存期間,食品品溫 均應維持在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 2.以冷藏儲存方式供應之校園食品,包裝袋必須明顯標示「冷藏」 字樣,且於產品製造後至販售期間,食品品溫均應維持在攝氏七 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3.以熱食供應之校園食品,品溫應維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且僅限 當天販售,禁止將賸餘品於次日再行復熱販售。 (六)不得有「營養素強化」或「含有食品特定成分」等訴求字樣,或附 送贈品等促銷活動。
-
七、校園食品之申請審查登錄,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應向本局委託之受理單位辦理申請與登錄事項。 (二)製造和合格代工廠商申請校園食品供應,不應以經銷商名義單獨申 請校園食品,應填具如附件五之申請表,如為食品 GMP/TQF 或 C AS 業者,應備齊如附件一之文件;非食品 GMP/TQF 或 CAS 認 證之麵包、饅頭廠商亦應檢附件二之文件。 (三)諮委會對於廠商所提供之營養成分分析結果質疑時,得要求廠商提 供該項產品之配方,作為審核之參考。諮委會應對廠商所提供之配 方予以絕對保密。 (四)登錄資格之有效期限為二年,品質不良得撤銷登錄資格。
-
八、校園食品販售品質之查核與處理 (一)登錄於校園食品規定手冊的食品製造廠商自登錄日起,應接受本局 不定期查核工廠之製造作業、品質管制、衛生管理情形及抽驗產品 ,廠方不得拒絕或延誤。 (二)本局得組成校園食品查核輔導小組,成員包括:食品 GMP/TQF 或 CAS 執行單位、受理單位及本局等單位之代表;不定期赴校,會同 校方代表一名(校長、學務主任、衛生組長、員生社理事主席、員 生社經理或其他足為校方之代表)進行查核輔導及抽樣。抽樣後應 共同簽署「校園食品委託檢驗單」,委託具公信力之檢驗單位檢驗 ,檢驗費用由廠商負擔,若廠商於二個月內未繳清費用,則撤銷該 廠商所有產品之登錄資格。 (三)品質不良之校園食品依下列原則處理 1.校園食品抽驗結果不符合衛生安全規定時,依臺北市公私立各級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經營管理手冊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違反其他規定者,記缺點一次,並通知廠商限期改正,如於限期 內缺失仍未改正,或一年內累計缺點三次者,除取消該項產品之 登錄外,且非經半年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3.廠商販售未經申請核准之產品,自違規日往前推算兩年內累計達 三次者,則取消該廠商之所有產品登錄資格,立即不得於校園中 販售,且非經半年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4.若廠商發生故意或情節嚴重之違規情事者,立即取消其供應資格 ,並告知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非經一 年不得提出申請。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販售食品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體字第10438345800號令修正發布第6~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